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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伤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1 149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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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工伤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可行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接下来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工伤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吗

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劳动者仍然无法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类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多加留意具体的情况,否则自己的利益维系就会丧失法律上的主动性,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需要自己与所属单位进行有效的协商,否则自己的事情处置就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因此自己需要学会咨询有关部门进行问题的处置,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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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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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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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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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约定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效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约定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效力 若双方明确确立了需要在某一特定日期内前往商业和工业贸易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并就未按时履行这一责任而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条例。 那么这一协议便具有约束力,届时未完成该义务的当事人将需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费用。 由于对商业注册信息进行变更是一个应当遵守的合同义务,所以,在股权交易合同中有关未能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被视为无效条款。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所述:若双方明确确立了需要在某一特定日期内前往商业和工业贸易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工作,并就未按时履行这一责任而制定了相应的罚款条例。 那么这一协议便具有约束力,届时未完成该义务的当事人将需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费用。 由于对商业注册信息进行变更是一个应当遵守的合同义务,所以,在股权交易合同中有关未能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被视为无效条款。 关于股权转让,尚存有多种观点。 部分人士认为,股权在股权交易合同成立且生效之后便自动归属于接受方; 又有一些人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股权在记载至股东花名册之后才正式转移; 另外亦有人主张,股权在通过公开登记之后才能转移。 然而实际情况应当为,在股权交易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股权即可自动转移至接受方。 对于工商管理部门的对外公示效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便已预先承诺该义务,因此应当严格履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股权交易合同中,任何关于‘未能执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都应被视为无效条款。

合同纠纷起诉费怎样交

法律顾问律师7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纠纷起诉费怎样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纠纷起诉费用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 诉讼费用包括: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3、其他诉讼费用。 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应分别计算诉讼费。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费多少 《民事诉讼法》有其相应的规定。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反诉是否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 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要视情况而定。 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前提条件是: 1、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了司法救助,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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