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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是什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5 149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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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有关机关备案。支付周期是最长不超过十五日。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是什么

1、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有关机关备案。支付周期是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二者的区别在于: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月计酬,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全日制用工必须缴纳各类社保,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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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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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未实现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利豁免物业费用的缴纳?

法律顾问律师6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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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宝刚过一个月的质保期,不支持换货

孙赫律师7分钟前回复:

你好,我擅长这方面纠纷,可以向我下单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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