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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就要签竞业协议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28 11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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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其劳动者达成竞业限制协议,这并非强制要求。实施竞业限制的对象主要限定在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专业人士以及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签合同就要签竞业协议吗

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非必然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故此说明以下几点:首先,竞业限制的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专家以及其他具有保守机密职责的雇员。

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均须签署该项协议。

同时,即便是上述提及的特定群体,他们亦非必须签署。

用人单位在拟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遵循如下要求:首先是关于竞业限定人员的范围问题:此类人员仅局限于用人单位内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专家及其他具有保守机密职责的员工,主要包括那些知晓用人单位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但不代表每一位普通劳动者皆需遵守这个条款;其次是关于竞业限制地域范围的设定: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职业发展空间,故该范围不可随意扩大,从原则上来讲,竞业限制的相关事项,如地域界定等,应该以能与用人单位构成实质性竞争力的地域为准绳;再者是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设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规,竞业限制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最后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因履行协议义务而缩小的就业机会甚至导致失业的处境。

法条并未对此类补偿做出明确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双方商议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至于违约责任部分,应在协议中规定劳动者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的违约惩罚措施。

尽管法律并未就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标准作出硬性规定,但是仍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后进行明确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员工签竞业协议违法吗

竞业限制乃指用人单位对于承担着保守公司商业机密责任的员工,通过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等相关文件中列举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在劳动者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特定期限内禁止其在从事同类产品制造、同类业务运营或者存在其他竞业情形的新用人机构任职,并且亦不可自行召集生产与原有工作单位存在竟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开展相同性质的商业活动。

该项限制期间由双方签约时预先设定,但是最长不得超出两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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